针对美国密执安州东区陪审团于美国时间4月22日认为,日亚化拥有的两项LED专利无效(其美国专利号分别为5998925与5998925),日亚化于今(28)日发布新闻稿首度作出回应。
日亚化表示,对于美国陪审团初步的判断结果感到失望,并计划对此进行上诉,希望得到满意的判决。日亚化也认为,侵犯知识财产权是极为严重的问题,日亚化将不遗余力寻求保护其专利与其他知识产权,并于适当且必要时,将积极采取法律诉讼。
美法院认定Emcore公司之“215号专利”不具可专利性。
日亚化保护智财权决心不变
日亚化也于今(28)日发布另一篇新闻稿指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2015年4月16日对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宣告Emcore公司拥有的美国专利号第6,653,215号专利(下称“215号专利”)不具可专利性的决定予以维持。
215号专利是亿光电子和Emcore公司控告日亚化及日亚化美国公司的诉讼中所主张的专利。在该诉讼中,215号专利的权利人Emcore公司及其独占实施许可人亿光以215号专利起诉日亚化侵权。日亚化对此进行应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针对215号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进行双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请求。
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14年2月11日的最终书面决定中认定:日亚化已证明该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几篇在先公开出版物均为《显而易见》。
Emcore公司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上述决定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作出了维持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认定215号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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